各系(部)、处(室):
学院现对《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经院学位委员会同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务处
2016年9月1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院本科生培养情况,经院学位委员会同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政治标准和学术水平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政治上,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业务上,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的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三)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60者;
(四)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院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对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解除者,毕业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或者条件(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并投票(达全体学位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受处分以后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受处分以后获院级一等奖学金;
3.受处分以后获院级二等奖学金两次;
4.考研被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录取;
5.考取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6.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00,且毕业设计良好及以上。
(二)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两条
1.受处分后代表学院获学院已核定的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第一人)或国家三等奖及以上(第一人);
2.受处分后,获院级先进班级、优秀党、团支部等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
3.受处分后获院级奖学金两次及以上。
四、对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60但大于等于2.0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并投票(达全体学位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其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不受其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限制。
(一)代表学院获学院已核定的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第一人)或国家三等奖及以上(第一人);
(二)取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前二人);
(三)在安徽省教育厅规定的二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四)考研被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录取;
(五)考取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六、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由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逐个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核好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院学位委员会审定批准,然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为了及时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教务处及各系(部)要提前准备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生处准备毕业鉴定材料,并在每年6月前将学生受奖惩情况分发给各系(部)。各系(部)对因第三条和第五条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单独列出并提供可授予原因和证明材料(要求为毕业当年6月1日前获得),对于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
七、毕业生对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于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7日内,提请院学位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
八、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经院学位委员会复审确认,应予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登报公布。
九、凡按本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重新补办。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同步执行,过渡期3年,2019年7月15日起废止。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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