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17〕37号:关于《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师工作量标准及核算办法》部分内容补充的通知
管理员 2017-10-26

各单位:

根据学院实验室管理的实际需求,对兼职管理实验室的专职教师,应给予一定工作量的认定,现对《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师工作量标准及核算办法》(院教字〔2016〕41号)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的兼职管理实验室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周期

每学年对相关工作量进行核算,以下各项核算过程和指标说明,均以学年为周期进行测算。

三、工作量核算公式

M=M1+M2*K=17*n+(C1+C2+...+Cn)*K

公式解释说明如下:

1.M:每学年兼职管理实验室工作总量;

2.M1:实验室基础工作量,每学年兼职管理一个实验室,认定17个教学工作量,M1=17*n(n为兼职管理的实验室数量);

3.M2:教师兼职管理的所有实验室本学年开出的实验课时,M2=C1+C2+...+Cn;

4.K:折合系数,K=0.1;

四、工作量核算要求

1.实验室基础工作量,指兼职实验室管理员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含实验室开放工作量;

2.每位教师兼职管理的实验室数量,原则上应不超过两个,即n≤2;

3.实验室学年开出实验课时,应以教务系统导出数据为基础,结合实验室使用登记表审查确认后的课时数为准。

五、本补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务处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