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规范和科学发展,扩大学生受益面,增强学生的创新与创业实践能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可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院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学院在相关专项经费中予以资助。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申报要求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参与人为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非毕业班学生,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每名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1项,且应在负责项目结题后才能申报下一个项目。每名学生同时参与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含未结题项目)。
(二)创新训练项目允许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参与。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必须为本科生团队参与。团队人数不超过5名,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
(三)每个项目的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
(四)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1年,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五)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选题要适当,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与所学专业有一定关联度,申请理由充分、方案具体、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性。
2.创新训练项目的成员能正确处理学习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与创新性实验、创造发明的关系。
3.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成员能正确处理日常学习与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活动的关系。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4月份启动项目申报工作,5月份完成评审工作,确定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推荐名单。
鼓励项目结合软件著作权、专利、学科与技能竞赛作品、学术论文等申报。
评选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自行组织学生项目评审,报教务处备案并对外公布。
(二)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超过三项。
(三)教务处对各单位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行整体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度增减下一年度的项目数。
第三章 项目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由申报单位牵头,会同教务处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落实项目指导、跟踪项目进展、组织结题验收等具体事宜及有关资料的管理,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六条 项目运行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启动时间以教育厅正式文件为准。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进程安排,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实践活动,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实践过程中应认真撰写活动进展情况和体会,做好相应记录。指导老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定期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指导。
第七条 项目变更
(一)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内容及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和申报单位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生效。
(二)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项目组向申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申报单位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生效。
第八条 结题验收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于每年12月进行,由申报单位组织有关学科专业、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根据结题材料和现场答辩的情况进行评审,并将验收结果报教务处,验收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二)验收前,各申报单位须收齐以下材料:
1.学生填写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结题验收报告;
2.各项成果材料(以论文结题的,原则上应提交已正式刊发的期刊原件或录用通知书。以实物结题的,原则上应送交实物原件或实物模型)。
(三)各项目在送交结题纸质材料的同时均要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论文、调研报告、结题报告、设计报告、软件设计说明书等)。
(四)所有结题项目教务处将发文公布验收结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参与项目的学生在预算的框架下专款专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学院不收取管理费。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教务处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在项目立项后将预算分配至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直接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核与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项目费用的报销工作,教务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除对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供专项资助经费外,同时还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场地、设备和耗材的保障,保障费用不计入专项资助经费中。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书籍资料参照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相关制度办理。
(二)日常办公用品:笔、纸、鼠标、键盘、墨水、电池、文件夹(盒)、胶水、信封、插座、笔记本等办公常用消耗品,需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三)邮费:邮寄费、快递费。
(四)论文版面费、专著或教材出版费等。
(五)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制作材料等,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六)上机、调研、公共交通等费用,须在经费使用记录中列出明细,凡未开展外出社会调研的或实际报销的车票与外出调研地不吻合的,不予报销差旅费。请每次外出调研时注意取得对应的车票或地铁票,行程不连贯的或短时间内发生大量的汽车发票不予报销。票面姓名需为教务处登记的项目组成员。
(七)教师指导费、劳务费、咨询费、餐饮费、服务费等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八)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或某项支出经费过多,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单位核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九)其余未尽事宜以财务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程序
(一)票据要求
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财务报销细则》(院财字〔2017〕2号)实行。凭发票实报实销,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学院财务处规定的各类票据、正式发票等,收据、白条、证明信等不可报销。票据可报销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票据审核
项目组成员(名单以教务处公布或备案的为准)携带本人学生证,将整理好的票据提交至申报单位报销人处审核。报销人按项目分类汇总后,统一走网报流程报销。
第十五条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并追回其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论文及成果需注明“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受资助的学生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按学院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科技处代表学院行使项目产权管理。论文及成果原则上需以学生作为第一成果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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