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实践中加强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教师以人才培养为本,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践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国家级(如教育部立项项目)、省部级(如安徽省教育厅立项项目)和校级(学校立项项目)三级。
第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长领导,教务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立项工作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进行组织,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申报、立项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校在职在岗专职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并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二)原则上申请人每年只能以主持人身份申报项目1项,以参与人身份同时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项(含在研项目)。
(三)原则上已承担校级以上项目且尚未结题或结题未超过一年的项目主持人(因学校发展需要安排的除外),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学校或上级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紧密结合教学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需求,组织教师参与项目申报。
(二)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申报的课题是否符合本单位或学校教学建设实际与教育教学改革需要;
3.申请人的资格及业务能力情况;
4.申报项目已有的工作基础及研究条件等。
(三)各单位根据限额择优推荐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推荐上报,校级项目直接发文予以立项。
(五)获准立项的项目主持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交项目任务书,各单位审核后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条件,并配合教务处对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做好对优秀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九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主持人依据任务书,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组成员按时、按量、按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中期检查由教务处按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校级项目的中期检查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时,项目主持人应按各级各类项目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材料并附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各项目的中期检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评议,分别给予继续支持、限期整改或撤销项目的处理决定,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公布。
第十二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如有变动,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变更与备案手续: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变更项目组成员;
(五)撤销项目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如有变动,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长和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同意变更,以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凡立项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均进行结题验收,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结题验收由教务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主持人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陈述缘由,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办理延期结项手续。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的认定:
(一)项目最终成果必须与申报立项时填写的、专家评审认可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
(二)著作类成果必须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正规刊物上正式发表,咨询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意见。
(三)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必须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项目所取得的成果,需在适当地方说明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凡未说明的,不视作项目成果,不得作为结题的依据。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程序:
(一)项目主持人按各级各类项目结题要求提交结题报告和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所在单位。
(二)各单位对结题报告和项目成果进行初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结题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后将成果原件退还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并对结题材料进行汇总。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鉴定,验收结果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结题验收程序结合校级项目结题验收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材料归档
第十九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立项通知和给予资助经费的文件等;
(二)中期检查材料、项目发生更变事宜的批复证明材料等;
(三)项目结题材料、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四)项目获奖材料或采用证明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材料归档范围结合校级项目归档范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文档材料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两个月内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经费标准根据项目性质、级别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分类核定。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具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的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和使用严格按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允许设定“无明确支出比例限定的经费科目”,主要包括:
(一)小型设备及材料费
小型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仪器设备,应充分考虑利用学校的已有资源,不得以研究为由,重复购置。凡需用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主持人须事先申请,按学校有关流程进行审批,并按学校有关资产购置的规定办理购置、资产登记入账及报销。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费用。
(二)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实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三)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四)出版及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图书资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相关图书资料、专用软件、音像制品等费用。
(六)资料整理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打印、复印、文献检索、邮寄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明确支出比例限定的经费科目以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所列的作为参考,并以第九条所列科目为主,不得超过学校资助总额。项目主持人填报预算分类表并经教务处审批后由财务处予以立项。预算分类表中各类支出科目预算金额显著与项目任务书所列不同的,应提交变更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首期资助经费为项目经费总额的5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余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审批流程进行报销。各科目报销金额总额不得超过预算分类表中的审批金额,确需超过的应提交变更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需在规定结题时间前完成项目经费报销,逾期不予报销,剩余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所购的设备、书籍等物品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研究期间的使用权归项目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的使用权归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
第二十九条 因故无法继续正常开展研究工作而中止项目的,其项目经费一般亦同时停止使用并退回;如确有需要,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在原项目组内或单位内选择合适人选作为项目主持人,报教务处备案后(上报材料应含情况说明、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单位分管/联系校长的签字等),继续完成项目研究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十条 中期检查时被列为不合格的项目,停止经费使用;被列为限期整改的项目在整改合格前停止使用经费。
第三十一条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将给予撤项处理并取消项目主持人后一年申报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资格,同时停止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无故拖延、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给予撤项处理并取消项目主持人后三年申报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资格,同时追回其已经使用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在项目研究中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和舞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将给予撤项处理并取消项目主持人后五年申报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资格,同时追回其已经使用的经费。
第七章 项目成果推广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对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或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组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向有关方面积极推荐,促其发挥效益;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扩大项目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三十五条 按要求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含研究成果),根据个人岗位性质和级别的不同,可以作为个人绩效考评、职称评定、职级职等评定和岗位晋升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数量、项目的执行情况、教学成果等,均作为学校对各教学单位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十七条 教学类成果的奖励按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校科字〔2020〕2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教字〔2013〕21号)、《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教字〔2015〕52号)同时废止。
校教字〔2020〕12号: 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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