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17〕44号: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员 2017-12-21

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学科和技能竞赛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务处

2017年12月21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院字〔2016〕6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发挥学科和技能竞赛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探索构建科学的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院系二级实施体系,分类分层组织引导大学生参与竞赛,切实提高竞赛效果,充分发挥竞赛育人作用,全面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工作根据竞赛承办单位由分管教学和分管学工院长领导,教务处和学生处(团委)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竞赛组织开展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竞赛范围与类别

第四条 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科学会(或协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不包括职业技能考级。

第五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分类:

(一)A类赛事

1. 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项目支持);

2. 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二)B类赛事

1. 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

2. 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

3. 安徽省级政府部门(省科技厅、省团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赛事;

4. 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

5. A类赛事的省级赛区赛或大区赛。

(三)C类赛事

A、B类竞赛以外的(不含校级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其他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

(四)D类赛事

校级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

(五)O类赛事

学院认可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

第六条 A、B类赛事的认定以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为依据;O类赛事的认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学科和技能竞赛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根据学科专业关系由所属教学单位具体承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根据职能分工为对应竞赛的校内主办单位。

第八条 优先支持A、B、O类赛事,各单位年度申报的竞赛项目中C类赛事项目比例不高于20%。

第九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采用项目化管理方式,实行竞赛负责人负责制。竞赛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竞赛的开展,保证竞赛按计划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十条 竞赛项目申请与组织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发布的申报竞赛项目文件,组织竞赛负责人制定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经竞赛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团委);

(二)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对各竞赛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分管院长审批,O类赛事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立项名单,同时公布竞赛项目分类;

(三)竞赛负责人根据审核通过的组织实施方案按计划组织开展竞赛活动,过程中注意收集参赛情况图文资料;

(四)竞赛结束后一个月内,竞赛负责人将竞赛资料(应包括:竞赛组织文件、通讯报道、获奖证书扫描件、获奖作品等)提供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审核后向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报送竞赛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主观评审且有跨系(部)学生参加的校级赛事,竞赛承办单位应组织跨单位的评审团队,且外单位评审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十二条   同一个竞赛项目中,同一教师指导不超过2项。确需超过的,需报所在单位及竞赛承办单位审核,通过后由竞赛承办单位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学科和技能竞赛经费使用与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竞赛预算总额由学院确定,各具体承办单位按竞赛项目制定详细预算。预算报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审核,并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按竞赛项目分配。

第十四条   竞赛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资料费,竞赛所需的元器件、耗材费,竞赛期间学生和教师的差旅费,以及必须开支的组织、宣传费与专家评审费等。D类赛事可列支学生奖品费。经费的报销按学院财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教师指导费、加班就餐费、部门活动费、师生奖金、服务费等一律不得在竞赛经费中列支。学生和教师学科和技能竞赛的奖励按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奖励实施办法》(院学字〔2017〕43号)执行。未经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立项的C类赛事以及未报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备案的A、B类赛事原则上不予奖励;同一竞赛项目中,同一教师指导超过2项且未经备案的,按指导的最高等级2项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参加各类竞赛的学生,可按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院教字〔2016〕23号)申请认定综合素质学分。

第十七条   获得各类竞赛奖项的学生,可按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学分置换管理办法》(院教字〔2016〕32号)和《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置换认定实施办法(试行)》(院教字〔2016〕45号)申请学分置换。

第十八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的组织、指导和完成情况均作为个人绩效考评、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学科和技能竞赛的组织及完成情况按照竞赛计分方法予以评价,作为学院对各教学单位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计分方法具体如下:

(一)奖项分值

(二)竞赛承办单位在竞赛获等级奖后按上表对应分值50%进行计分;对于A、B类竞赛,承办单位组织对应校级赛事进行支撑的,其所得分值乘以1.4。

(三)实行等级奖项参赛学生双重计分。参赛学生总分按所获等级奖项对应分值15%计算,按学生团队自评权重计算各参赛队员所属单位的得分。自评权重计算方法为:学生为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团队成员评定权重,个人权重为自身所得评定权重的平均值。

对于非竞赛承办单位的参赛学生,其所得分值乘以3后同时统计给竞赛承办单位。若参赛学生全部来自于非竞赛承办单位外的同一单位,其所得分值直接统计给竞赛承办单位,无额外分值奖励。

(四)实行等级奖项指导教师双重计分。指导教师总分按所指导等级奖项对应分值15%计算,按平权计算各指导教师所属单位的得分。对于非竞赛承办单位的指导教师,其所得分值乘以3后同时统计给竞赛承办单位。若指导教师全部来自于非竞赛承办单位外的同一单位,其所得分值直接统计给竞赛承办单位,无额外分值奖励。

(五)对A、B类赛事,若参赛学生全部来自于非竞赛承办单位,即使未获任何等级奖项,按每名学生1分同时统计给竞赛承办单位和学生所属单位。

(六)所有奖项按最高等级计算得分,不重复计分。

(七)所有竞赛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信息在赛前报教务处备案,赛后教务处根据备案信息、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获奖结果通知、获奖证书等对奖项信息予以审核、确认并计算得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A、B、O类竞赛项目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认定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单个教师指导奖项数量过多及学生对指导教师指导过程提出异议的,学院将进行核查。对未履行指导责任的指导教师,将取消其指导奖励并报人事处进行公示后与其价值观评分关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院教字〔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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