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授权、学位点建设等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21至25人组成,设主席一人, 副主席一人。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应当包括校领导、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学、研究人员等。参加校学位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学校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可以按学院或学科属性,设置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委员由7至15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连任。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主要应当从学校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主任一人,秘书一人,成员若干,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熟悉学位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三)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安徽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学校各类学位授权点增列与动态调整工作;
(五)审议裁决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审议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四)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五)校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 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必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四分之三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赞同票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表决结果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并对会议内容及过程保密。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会议及投票结果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涉及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工作职务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增补。增补委员根据本章程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主 席:吴 敏
委 员:(按姓氏笔画顺序)
马利祥 方传智 卢晓莉 叶克军 田启华 朱尚玉 朱洪军 刘 冰 刘春静 刘德胜 刘 蕾 李 震
汪忠国 陈永红 罗从文 周 建 胡叶婷 胡安全 钱 琳 章敏凤 戴 平